网友“擦肩没过”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规定>>中第五条第(十一)项对使用年限的规定: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第七条第(十)项对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的规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具体要以车辆实际状况为准。如果还有疑问,请与我所工作人员联系:83712361。感谢您对公安车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