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对于认为被告人存在作案时有精神病可能性的,要委托鉴定机关鉴定。鉴定结果有三种,即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报告人,要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你如何能证明你在2008年8月偷车时就患了这病?医生的证明上写了?而且你如何证明你当时偷车时正在发病期?
2、即使是精神病患者,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在发病期的;或者虽然不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但还没有丧失分辨能力的,实施违法行为也是要负责任的。
3、证据很难找,而且如果公安能证明你当时语言清晰、有分辨能力,即使你能证明在2000年你已经患病,也很难消除。
而且,行政拘留只是行政处罚,一般只是公安局内部留底,不会进入你的个人档案,只要你以后不再犯事,就不会影响什么事,这案底消除不消除没有太大影响。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首先可以 去 公安局那边,申诉。
其次他们如果不理你,你就可以去法院起诉他们行政不作为。
第三,实在不行,钱就多花点
无法取消。
如果是刑事案件不仅公安机关有“侦查卷”存档,同时检察院有“起诉卷”存档、法院有“审判卷”存档。
如果是行政处罚案件,除当地公安局会形成行政处罚案卷外,还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同时,按照司法机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业务类(包括案卷)档案属于永久保存的资料。
时间拖这么久你根本无法证明你2008年8月是否有病,即便有病,也不能证明你的病情直接导致你偷了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