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上述公司如果决定放弃免税权,要以书面形式申请并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还应注意,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且在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编辑词条 浏览次数:1次 编辑次数:1次 推荐次数:0次 历史版本 打印 标签: 贡献者:zdd555626 参考资料:无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实务操作、涉税问题) 建议您在选择下面方式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