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已经订立买卖合同并将机动车交付买受人,在过户手续人办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未实际交付买受人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有个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之分。
所谓的对外效力,打个比方,此车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那么第三人可以起诉驾车者和车主。所谓的车主就是车辆登记的人,也就是说,虽然在办理手续,但是还没更改车主的,还是车主承担责任。
所谓的对内效力,就是车主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甲乙双方约定了在这期间出事故有乙方负责,那么车主可以向乙方追偿。如果没有约定,但是出事故时开车的是乙方,那么车主(甲方)也可以向乙方追偿。
当然了,如果双方既没有约定责任承担,出事故时又是甲方开的车,那就没人家乙方什么事了。
此事的司法解释已有变更:即车辆实际控制者承担责任!就是说甲乙双方已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在车辆所有权书面变更以前车辆已经有买受方实际控制,此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你没有违法事实,就没有你的责任!所说的你的违法事实:是说车辆登记和保险等
有肇事者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过户,还要有原车主承担责任
这得看双方的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一般车辆买卖协议都会约定在车辆交付后过户手续办完前该车发生的各项费用及责任均由买方承担。如果没有约定,发生事故仍由原车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