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法律思想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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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3 19: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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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道家由于派别众多,对法律问题的认识也不一样。

老子一面主张道法自然,有自然法的倾向;一面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法令滋彰,盗贼蜂起”,有法律虚无主义的倾向。后起的庄子崇尚人的自然天性,在自然法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同时还提出了“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赏罚次之。赏罚已明而愚知处宜,贵贱履位;仁贤不屑袭情,必分其能,必由其名”的司法程序,但他在法律虚无主义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道家思想中对中国法律思想贡献最大的是黄老道家,首先,在法律本身的重要性和地位问题上,黄老道家将法律放在了很高的位置上,他们认为:“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法籍礼仪者, 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即法律是治国的依据,法律不但要约束民众,还要约束君主的,只有依法治国,案法而治,天下才能长治久安。其次,在法律的起源和合法性问题上,黄老道家提出了“道生法”的主张,区分了有道之法和无道之法,不但解决了法律本身合法性的问题,还为道家治世开辟了道路。这种主张超越了今天的仅仅强调的依法治国思想,至今还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最后,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上,道家从道法自然的哲学理念出发,提出了“因循”的法律方法。所谓因循,用于立法,就是按照万民的天性和风俗习惯立法,用于司法,就是任用循吏,严格按照法律办事。

黄老道家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为战国时期齐国的繁荣以及西汉时期的文景之治立下了汗马功劳。

回答2:

实施德教 用刑宽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