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
(1)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问题的经典表述既是对人的本质的科学论断,也为考察人的本质提供了科学的思维方法。
通过学习,个人认为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内涵来理解:
1.人的本质是现实的、具体的
2.人的本质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具有社会性
3.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诸多社会关系的有机统一
4.人的本质是历史的、发展的
5.人的本质是具有实践性的
(2)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生中的现实问题。每个人都要正确地认识才行。作为一名大学生,目前还未完全进入社会,更应该恰当地弄清和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真正理性地在社会中发展自己,把握自己。这就要求我们努力做到:
一、要从理论上正确地认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及个人在社会中的作用。
二、摆正自己在社会中的恰当位置。
三、认真培养个人的社会责任感。
四、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五、踊跃参与社会改造,致力于推动社会发展。
(以上是答题要点,具体用自己语言扩充阐述即可)
第二题
首先,在法律上,从《民法通则》侵权民事责任层面上讲,该退休工人并不具备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从构成要件区分,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损伤他人身体等。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此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几种特别侵权行为:(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 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指要有侵权损害事实,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要件指行为需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则实行无过错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然而,本案件中该退休工人在行为上并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主观要件的条件;也同样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符合客观要件。故而该退休工人不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在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七)款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退休工人违犯了此条例,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再次,从道德标准上讲,该退休工人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该退休工人没有尊重他人,没有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派出所居委会多次出面协调的情况下都未考虑他人情况作出相应的退步达成协商结果,对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损害,没有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兼顾到社会群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思修课最主要讲法律和道德,从这两方面回答,言之有理并且能够自圆其说即可。字迹清晰卷面整洁相信可以取得不错的成绩。
音乐虽然没有国界,但是个人空间的安宁是应该受到共同维护的,否则你教音乐我教跳舞的,睡觉都会被吵醒,如果人家在做传世国画,走了神一笔没收住遭了秧了,这损失大了去了。如果对你有怨言,气的就会手忙脚乱的频频出错,这损失可是看不到的没法鉴定的,城镇化以后这邻里关系是紧张还是和谐都看大家对生活共同环境的维护。
我认为此案例中,邻居们可能打不赢这场官司,因为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让已经退休了的被告在家里教学生;他们很难拿出任何相关证据来佐证诉求。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这位老师的做法确实已经影响了邻居们的宁静。从相邻关系来讲,他有义务排除对邻居们的影响,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让其声音尽量减小,把影像降到最低,或者调整时间,不影响邻居们的休息,搞好邻里关系,是我们创建和谐社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