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派遣至某外企工作三年,签订的都是短期合同,半年一续。是否有补偿?

2025-04-13 23: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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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用工单位退工回派遣公司,没工作期间,劳务公司按最低工资发放工资
  合同到期,派遣公司如果不续签,由派遣公司支付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回答2:

首先指出公司的不合理指出:
1,固定劳动合同只能签订两次,第三次视为无固定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单纯从不续约的角度而言是很难有补偿,所以只能主张你和用人单位已经有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对方是解除和你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不续约合同。这样就会有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