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2025-03-21 05:37:12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你好,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有损害事实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池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有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也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在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后,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回答2: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池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回答3:

回答4:

  学校教育法律责任的内容
  学校实施违法行为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但并不是各种违法行为都承担相同的法律后果。教育法根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学校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对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15种主要方式作了规定。
  (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某些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做了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运用的刑罚。
  对于某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不限于一种,可以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同时,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甚至三种形式可以并处。此外,如果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的法律责任,则还承担经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