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的业委会成立条件:小区交付以后,入住率超过50%,开发商或业主可以向街道社区申请帮助,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如果入住率不到50%,三年以后,业主也可以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的业委会成立程序:
1、小区具备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后30日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当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2、申请交到街道或社区后,由街道派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的组长,组建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筹备小组,筹备小组除了由街道或乡镇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以外,还邀请建设单位派代表,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
剩下就是业主代表,业主代表要大于等于筹备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小组的业主代表一般也应该符合业主委员的任职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业委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办理流程:
一、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三、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四、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五、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六、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
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七、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八、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九、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十一、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备案材料:
一、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幢数、总户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时间、入住率)。
二、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区局递交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
三、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区局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
四、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报名表及公示照片)。筹备组筹备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
五、制定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议事规则(草案)、选举办法。(公示内容及公示照片)。
六、业主大会联络员的产生情况(报名公示、半数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
七、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
八、业主委员会侯选人情况(报名公示、报名表及公示照片),基本情况介绍。
九、提前15天召开业主大会公示及会议流程。(公示照片)
十、业主大会签到表。(业主姓名及具体门牌)
十一、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十二、筹备组工作报告。
十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统计表、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
十四、管理规约、议事规则通过实行稿。
十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名单。(公示内容及照片)
十六、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表。
十七、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
备案说明:公示内容及照片均要反映出公示位置和公示的日期。
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机构:建邺区房产管理局经管科
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优质服务,直至“炒掉”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与开发商交涉公共事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第379号令)和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地方性的法律文件则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