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役军人就业保障的几个问题,求解答

2025-03-20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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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退役军人就业保障的问题是非常简单的,依据我国一贯的政策、以及《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实施、2011月11月由《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替代》)第三十六条规定:
承担安排退役军人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到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也就是退役军人具有安排工作条件的(含现行的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政府部门只有予以退役军人有三年稳定工作期的义务;三年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破产、改制等),被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可以返回政府部门予以重新安置。
退役军人并不是特殊公民的!政府机构(原民政局、现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任何人,都不可能保障退役军人一辈子“铁饭碗”的,至于三年以后退役军人失业的,就要靠自己再就业或自我创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