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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内人福字(1959)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顺便问一下:本人档案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