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可以只填写开票名称: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所以,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识别号都是唯一的。
2015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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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范围,所以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购方开具发票时,无需填写纳税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