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洪城大市场诚意金

2025-03-21 00:12:2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由于中介利用了“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诚意金”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
作为自创的商业用语,“诚意金”在商品房销售中,由于供求关系紧张,处于卖方市场的开发商普遍强势,由此采取了预售证获得之前便收取费用的方式,用来甄别、圈定客户。这种做法,往往不能保证所有缴纳诚意金的客户都买到房,只是提供一种与买房相关的潜在机会。因此,所谓的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但是曾在2007年的时候,东北买房者曾成功通过法律途径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具体事件如下:
交上几万元“诚意金”才可以买房,是买房人不得不接受的一项“规则”。2007年12月,沈阳的沈长征对这项“规则”提出了挑战,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由“诚意金”而孳生的“不当得利”。2007年12月4日,这起中国首例诉“购房诚意金”案一审宣判。
2007年8月29日,沈长征向开发商提出申请,要求开发商退还“诚意金”,开发商称还要等15天之后才能返还。因对开发商的拖延行为不满,沈长征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3万元所产生的利息160元。沈长征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而开发商认为,即便返还利息,也只能按照存款利率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款项应从被告同意退款之日(8月29日)起算,而不是从交款日期(8月21日)起算;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被[1] 告一次性支付给沈长征“购房诚意金”的利息66.35元。这个案例就是在法律上“购房诚意金可以退吗”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但是分析洪城大市场的情况来看,按照15万/商户的诚意金计算,洪城大市场如果是3000个商户,那么这个数额将达到4亿5千万元,数额之大,这种行为有非法集资嫌疑。请大家要警惕,仔细考量。15万一个商户,这个数额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尤其是对于勉强达到收支平衡的商户而言。

在签署诚意金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第一,诚意金何时、在什么情况下退还。第二,如果不退还,一定要弄清楚诚意金的去向和用途;去向和用途一定要明确数额和方式。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但是如果合同中对于意向金没有明确的说明和以上2项的具体约束,即使是通过法律途径也是很难赢得官司的。

因此,这就需要广大商户明确此点,要求开发商明确保证金的一切该有的用途、去向或者是归还时间。例如,冲抵押保证金,那么保证金收取多少,按照什么比例收取,时限多长等;
如果冲抵租金,那么租金按照什么比例收取,如何计算等必须需要在合同中清晰体现。

如果没有具体体现,那么这个风险将会比较大。
最后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