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临时牌过期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任然会理赔。
车辆临时号牌过期并不简单等同于车辆无号牌。临时号牌是准予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纸质机动车号牌,是新购车辆在未正式上户前由公安机关发放的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号牌,仅是该号牌已过期,不能简单理解为无号牌。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扩展资料:
虽然汽车临时牌照过期事故保险由保险公司赔偿,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该禁止性规定是法院审理临牌过期保险理赔纠纷的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在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务必注意严格遵守《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临时车牌过期并非无号牌 保险公司仍应进行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公司通常都是会以此为依据而提出拒赔的,但是车辆临时牌号过期未及时登记车牌,与该车会不会发生车祸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你。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经常是要起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据上述说法来判定保险公司需要理赔。 这里有两个案例提供给你参考: 2009年5月,车主戴某没有办理临时牌照和牌照,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车主戴某没有办理临时牌照,也没有办理牌照,违反了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免责事由拒绝赔偿保险费用。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投保人详细解释免责条款,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对原告产生约束力;另外,原告车辆未办理相关证件而上路行驶,触犯的是相关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并不会当然地增加车辆购买此类保险责任的风险,被告据此要求免责有失公平,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010年,成都杨先生驾驶临时牌照过期的车辆上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同样因杨先生临时牌照过期且未按照道理安全交通发痛法规办理齐全手续而拒绝理赔。法院最终以上路车辆临时牌号过期未及时登记车牌,与该车会不会发生车祸没有因果关系为由,判决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如果你的车临牌到期了,还是建议你遵守相关法规按时补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