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是。暂时无法执行的,可以中止,以后还可以恢复执行。
法院判决执行不下去处理方法:
法院判决执行不下去怎样处理,要看是暂时执行不下去还是不能执行,如果是暂时不能执行的,可以申请中止执行,如果是无法执行的,可以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意见》对被害人等获得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对申请人来说相当便捷的规定,仅走四道程序。
首先是“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其次是“申请”程序。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第三是“审批”程序。办案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
最后是“发放”程序。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当然不是。暂时无法执行的,可以中止,以后还可以恢复执行。
法院判决执行不下去处理方法:
法院判决执行不下去怎样处理,要看是暂时执行不下去还是不能执行,如果是暂时不能执行的,可以申请中止执行,如果是无法执行的,可以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公正救助。即遵行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申请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及时救助。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办案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当然不是。暂时无法执行的,可以中止,以后还可以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灭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恢复,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恢复。究竟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恢复执行,应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案情而定。恢复执行,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从恢复执行程序起,原中止执行裁定应失去效力,但执行中止前所作出的一切执行行为仍然有效。
扩展资料:
司法救助基本原则
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公正救助。即遵行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申请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及时救助。即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办案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法院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无论其户籍所在地是否属于受案法院辖区范围,均由案件管辖法院负责救助。在管辖地有重大影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级法院可以进行联动救助。
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修正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不是。暂时无法执行的,可以中止,以后还可以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性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灭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恢复,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恢复。究竟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恢复执行,应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案情而定。恢复执行,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从恢复执行程序起,原中止执行裁定应失去效力,但执行中止前所作出的一切执行行为仍然有效。
1、申请恢复执行应出示身份证明(单位提交申请恢复执行时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的,应提供相应证据,由法院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
2、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准确填写原执行案号、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等。
3、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现状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或线索,否则不予恢复执行。
注:反映被执行人现状的材料包括:个人的户籍证明(或村委会证明)、现住址,单位(企业)当前基本的工商登记材料(反映当前的单位名称、住所地、负责人姓名等)。如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上述材料,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确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且需要进行救助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和配套的救助制度。而不是国家替被执行人还债,救助金发放后,法院应该继续执行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