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法》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来《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经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