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属于苏州市管辖,根据《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昆山电动车上牌照规定如下: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牌证并按照规定安装在车身指定位置。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主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一)未列入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的;
(二)最高车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外型尺寸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
(三)拼装、改装的;
(四)拆除电动自行车原有限速装置的;
(五)证明材料虚假、无效的。
办理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除过境电动自行车外,非本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入登记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扩展资料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未在汽车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环保标志的;
(二)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领取牌证上道路行驶的;
(三)拼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非机动车安装棚架装置的;
(五)拆除电动自行车原有限速装置的;
(六)行人、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的;
(七)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车辆未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的;
(八)临时停车未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的。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予以收缴销毁;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拆除,没收棚架装置。
参考资料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电动车牌照不能办理,多次罚款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一、上牌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居民还需本市《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机动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
3、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居民代理的,还需提交本市《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上牌地点
上海车辆管理所
扩展资料:
一、牌照办理流程:
1、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相关材料。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
3、车辆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在产品目录内的,发放临时标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要在你所在的暂住地,才可以办的,
在你居住的辖区派出所办理
要在你办暂住证所在地的公安局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