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干临时工十五年了,现在到达退休年龄不让干了学校应该给我什么补偿

2025-03-19 16: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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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个人认为:    

 学校的行为违反了《社保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的强制性规定,从用工之日起就应当建立,不管签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办理都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建议:

 1.你以学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由,向学校提出辞职,并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学校必须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为你补办15年来的所有社会保险;

  2.依据《社保法》八十二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提出辞职时为止,支付你双倍工资。

  3.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有权索取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如果学校拒绝上述要求,假设劳动监察大队也处理无果,你应立即申请劳动仲裁。你会百分之百胜诉,完全不用着急。但一定要注意收集保存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由于学校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你合法辞职的理由,所以你不但不受提前30天书面通知学校辞职的限制,更不用批准,甚至可立马走人。

回答2:

享受正常退休待遇,单位应当补缴社会保险,或承担赔偿不能补缴的全部责任。具体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