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军队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和纠正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的一系列指示要求,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结合我院实际,对《医德医风建设规定》做如下修订:
第一条:不准推诿、拒收患者,对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优惠家属实行“三优先”(即优先挂号、取药;优先安排床位;优先治疗)。
第二条:不准对患者生、冷、硬、顶,不准让患者干私活。使用文明用语,仪容仪表端正。
第三条:不准违背医疗原则,进行不合理用药、开大处方。
第四条:不准科室或个人让患者外购药品及耗材。
第五条:不准假借医药品名义向患者兜售非医疗用品。
第六条:不准科室或个人私自与经销商联系、采购卫生用品、药品或耗材,或指定器材科必须进某一厂家医疗设备、药品或一次性卫生耗材等。
第七条:不准同意患者在我院应用非本院药品,特殊情况必须经医务处、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开具假诊断、假证明。
第九条:不准为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检查。
第十条:不准违反医保规定,进行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不准向患者索要钱物、收受“红包”及其他馈赠或接受吃请。对患者馈赠钱物难以谢绝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交医院医德医风监督小组,由监督小组指定人员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第十二条:不准科室或个人以任何理由私自收费。
第十三条:不准科室(除药剂科外)或个人以任何理由向患者出售药品。
第十四条:不准科室或个人私自减免患者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不准辅诊科室或个人私自接受患者自带的标本进行检查,或不开单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不准科室或个人以任何理由将医疗设备、器械、一次性卫生耗材、手术包等挪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医务处、院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不准医护人员未经请示擅自到外院(所)参加医疗活动(会诊、手术等)。
第十八条:不准将来院就诊的患者转往他院。如患者确需转诊,需上报医务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1—15条的任何一条,一经查实,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和实际责任大小,给予科室主任、护士长及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涉及经济问题的,按涉及金额(包括私自减免的费用、私自收取的费用)的2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延缓职级晋升。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16-18条中的任何一条,一经查实,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和实际责任大小,给予科室主任、护士长或有关人员调整任职直至撤职(降级)处分,罚款2000元;具备职称晋升资格的,延缓职称晋升;聘用人员立即解聘。对违反规定两次以上(含两次)者,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责任认定:凡有患者、工作人员反映、举报,或者由医德医风监督小组成员检查发现,一经核实,即视为违反医德医风建设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设立举报奖:凡是发现有向外院介绍病人或私自到外院参加手术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中有与此有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