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二者的区别如下:第一,劳动合同,企业要缴纳政府规定的五险一金等,并承担劳动风险;劳务合同,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并不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负责,由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自行负责。第二,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工资,国家有最低工资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5000元为起征点。而劳务合同是劳务费,国家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同时,劳务费按劳务所得缴税。第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除时的赔偿方式不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提前申请或通知,企业解除时,要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而劳务合同可随时协商解除,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不用提前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协议的一种。
一、性质不同
1、劳动合同性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务合同性质: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二、特征不同
1、劳动合同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
(2) 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一致性。没有人只享有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也没有人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有劳动权利。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 劳动合同的客体是统一的,即劳动行为。
2、劳务合同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与组织之间、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认为是一种特殊的界限,具有普遍性。同时,双方充分遵守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应按照《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签订本合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动合同的客体是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活劳动,即劳务,是一种行为。劳动合同是以劳动为支付标的的合同,但每一项具体劳动合同的标的物对劳动行为的各个方面都有不同的要求,或者侧重于劳动行为本身的过程,如运输合同。
扩展资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工人和雇主并不是因为性质不同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胁迫或强迫另一方。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施加限制或强令。只有地位平等,劳动合同才能公平。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重服务的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报酬,并对劳动者的保险金额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同之处】
1、两者均以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的意思表示为成立。
2、两者均以劳动给付为目的。
3、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合同(即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4、两者均为继续性合同(即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不同点比较】
1、合同目的及性质:
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劳动合同---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为目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2、受国家干预程度:
劳务合同---更多体现当事人意思,国家干预程度较小
劳动合同---更多体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3、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适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
劳动合同---仅限于单位用工,主体为单位和个人
4、法律关系:
劳务合同---两者是平等关系,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单位内部成员,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两者是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5、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组织和支配,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由单位承担。
6、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
劳务合同---劳务费,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法律不过分干涉,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
劳动合同---工资,具按劳分配性质,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
7、纳税方式:
劳务合同---劳务收入超过800的部分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劳务费税率表计算。
劳动合同---工资超过3500元以上纳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8、单位义务不同:
劳务合同---无需交社保,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约束
劳动合同---需缴纳社保、需支付加班费、受最低工资约束
9、单位侧重点:
劳务合同---单位不再是管理者身份,侧重于劳动成果
劳动合同---单位侧重于对劳动过程的管理
10、解除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双方可依约定随时解除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履行法定程序
11、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12、争议处理程序:
劳务合同---法院可直接受理
劳动合同---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需仲裁前置
【最后说两句】
总而言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着重大区别,在工作中要正确辨别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合同产生的劳务关系,合同当事人才可以选择出正确的处理途径或方式,切勿盲目判断,遇到疑问及时向劳动部门咨询,必要时建议您咨询当地专业的律师,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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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如劳务派遣;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如理发服务;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如用工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做保安。
2、双方当事人关系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包括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
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需方提供劳动,只发生财产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任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报酬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酬除了按月的工资外,还有福利、社保保险等。
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6、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7、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
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8、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应注意其解决途径的特殊性。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度,即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提起劳动仲裁具有时效性,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适用中断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适用中止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区别:(1)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的合同,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合同虽也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它更着眼于实现过程。(2)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3)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4)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联系:两种合同都与劳动过程紧密相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