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护照是因为限制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境。如果需要因私出境,要提前向组织申请,组织同意后才可以出境。
限制范围: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扩展资料:
因私出境申请管理办法
1、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因私申请出国(境)的,应填写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及《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表》,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提前15个工作日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经征求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意见〔没有派驻(出)机构的,向授权管理的派驻(出)机构征求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政审意见后呈分管领导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
2、区(县级市)科级公职人员因私申请出国(境)的,应填写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及《区(县级市)科级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表》。
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本单位的书面请示及其它相关材料,提前15个工作日送区(县级市)委组织部,区(县级市)委组织部应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再按有关程序办理。
3、区(县级市)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因私申请出国(境)的,应填写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及《区(县级市)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表》,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提前15个工作日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经征求区(县级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意见(镇、街道的,应向镇级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政审意见后呈分管领导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
参考资料:
滨海新区政务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护照需要由单位统一组织保管,这是为了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1、如果是因公护照,肯定是要交单位保管,只有单位指派出境时才会给个人。
2、如果是因私护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照按按要求是要上交组织部门保管,遇个人因旅游、探亲等非公务活动时,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出国后应在回国(境)后的10天内,将所持出国(境)证照交由指定部门统一管理,不得私存。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现已更名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护照统一管理的适用人群范围以及具体规定。
1、哪些人需要上交护照?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2、护照上交的具体规定原文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如果是因公护照,肯定是要交单位保管,只有单位指派出境时才会给个人。
如果是因私护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照按按要求是要上交组织部门保管,遇个人因旅游、探亲等非公务活动时,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出国后应在回国(境)后的10天内,将所持出国(境)证照交由指定部门统一管理,不得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