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中由法律规定的保险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为法定条款。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资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约定的内容是:
一是试用期。《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是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三是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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