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24-10-29 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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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如何搞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搞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我们认为首先企业应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期准备工作。搞好汇算清缴工作的一个关键是如何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现在就企业在所得税汇算前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作一个简要的归纳阐述,以供大家学习、领会。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年终对企业的资产及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财产损失,连同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一并及时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批。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已经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另外,办法还规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因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规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和提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产损失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条件的,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减免的报批或备案手续。根据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三)预计企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能发生的重大纳税调整事项,做到心中有数。企业的纳税调整分为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和时间性纳税调整。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是指企业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所作的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纳税调整事项,如超额列支的限额扣除项目、不允许扣除项目、免征额、加计扣除等。时间性差异是指当期发生的可以在以后各期转回的纳税调整项目,如开办费、折旧、预提维修费、广告费、企业投资损失、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等。对于永久性纳税调整项目,企业要想法将限额扣除项目向非限额扣除项目转化、将不允许扣除项目向允许扣除项目上转化,并经常了解、研究企业能够享受、争取到的税收减免。对于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企业应作好备查。避免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时,因为遗忘在税前进行反向调整而给企业带来损失。(四)查阅以前年度、特别是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重点关注能够给当期企业所得税计算产生影响的纳税调整事项。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存在未弥补完的亏损,在没有超过五年的,那么企业可以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减少企业的当期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如果在当期转回时,企业也可以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反向调整。如企业在开业之初发生的开办费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开始生产经营的第一个月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税法规定企业应在不少于五个年度内平均摊销。如果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第一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调整了五分之四的开办费。那么企业在以后的四个年度内,每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补扣五分之一的企业开办费。(五) 企业年终结账后发现的企业税前应计未计扣除项目的处理按规定企业在年度末的15日内,企业应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最后一个预缴期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企业在年末结账后,如果企业发现了税前应计未计扣除项目,那么企业还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根据财税字[1996]79号、国税发[1997]191号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上述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因此企业在年度末的4个月内,也就是在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后,企业还可以进行账务调整,补计在税前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二、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那么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时,如何正确的进行纳税调整呢?要做好纳税调整,我认为必须要把握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差异,下面我们把两者的主要差异给大家作一个介绍,供大家参考:(一)在计算费用或损失时,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确认所得时扣除口径不同产生的差异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及计提的三项费用、企业之间借贷支付的利息、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等全部通过成本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得到了全额扣除。但税法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对上述费用分别规定了准予税前列支的依据、比例、数额,从而在扣除口径上产生差异。  (二)在计算费用或损失时,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依据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  如企业的股权转让损失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投资损失,税法规定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再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除医药、家电等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内不超过销售收入的8%部分可扣除外,其他行业不能超过2%,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对部分涉税事项的处理方法上,会计制度也与税法有着明显的差异,下面举几个例子:  1、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税法规定除坏账准备及商品削价准备以外,其他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发生的亏损按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计入投资方的投资损失;税法规定已经发生的投资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 3、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根据固定资产所属类别提取折旧;税法规定已经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内摊销,不得计入原值。 4、出售职工的住房,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规定可以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折旧不得在税前列支。  (四)部分费用或支出,会计上允许扣除,但税法规定不准扣除项目  如粮食白酒广告费用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罚款支出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五)会计对部分准予扣除的项目,税收法规却做了限制性规定  如企业发生的各种资产损失,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抵减了当期会计利润,但税法规定了确认资产损失的标准,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方可扣除。  (六)有些收入或所得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或所得,如:   1、短期投资利息,会计制度规定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2、进行债务重组时,对应付款项的差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核销以后的余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未完工前将预售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税法规定取得预收账款按15%的预计营业利润率调整企业所得额。  5、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外,企业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分期扣除。 6、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的企业,应按在被投资企业所占份额分享或分担被投资企业当年的盈亏,以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认投资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间存在着上述等等的差异,因此,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只有准确把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才能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从而正确地计算出企业的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2: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含义: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征收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程序流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

  2、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3、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四、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回答3:

回答4:

简单的说就是税务局开会的时候要听仔细就行了,不懂得网上差一下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