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适用对象不同,适用条件不同,设置体系不同,效力范围不同,处罚原则不同。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对象不同。
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
特别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适用条件不同。
特别自首: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一般自首:犯罪分子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3)设置体系不同。
一般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
特别自首: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4)效力范围不同。
一般自首: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
特别自首: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5)处罚原则不同。
一般自首:刑法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即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从宽处罚的程度一般要大于总则规定的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别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别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这两个区分没啥意义,不会影响量刑啥的!都属于自首!区分自首与立功,重大立功才有意义!
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对于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殊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这一条中并没有区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所以这两个只是对象和条件不一样 所以称呼不一样吧 我是这样认为的
如果非要说意义,只能说是为了有利于自首制度正确统一的适用,避免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