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要求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只要承诺人在书写承诺书的时候,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承诺书就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人应当按照承诺书上所载明的内容,履行双方之间的约定。当事人是否签承诺书,由当事人自己的经过慎重思考并权衡利弊后作出决定。
2、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具备法律效力,行为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4条、55条、56条、57条、58条、59条、60条、61条、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