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按危险性运输要求分为9类。
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国家公布的(GB6944)和(GB12268),结合实际情况,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如下: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的物质
第5类 氧化性物质
第6类 毒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运输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且业务范围涵盖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相关领域的机构进行。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 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
(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五)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容器、衬垫物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三)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四)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国家铁路局-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在铁路运输中,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根据国家公布的(GB6944)和(GB12268),结合实际情况,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和品名表如下: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的物质
第5类 氧化性物质
第6类 毒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有些货物虽不属上述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需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根据国家公布的《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性和运输要求划分类项和品名表如下: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