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即未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发【2006】第20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况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说明:抄税是指报税 前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