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判给抚养条件好的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结婚两年了,男方在北京打工,现在在七台河市过年,孩子三个月,女方正在哺乳期,因为夫妻感情不合,还有男方不愿意承担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责任,女方要起诉离婚,可是男方不同意,第一次起诉,如果法院不判的话,第二次再起诉会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