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小问题,但也是财务工作者经常碰到的问题,从两个角度说明这个问题:
1、会计制度
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看,属于10月份的费用当然要做到10月份里,这是原则,但这样财务工作者工作起来很可能会感到很为难,不要紧,重要性原则规定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如果电话费金额不是很大,那就做到11月份,如果你单位的主要成本费用是电话费那就不行,这条原则是为我们会计工作者的身体健康作想的。
2、税收制度
电话费主要是影响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所得税是按年作为纳税周期进行结算的,因此不存在什么问题,尽管做到11月份。
在十一月的费用里体现就行了。因为一般情况下,电话费都是当月交上月的,所以你费用做到十一月是可以的。
你是已经在十月份做了支出,发票十一月才收到的吗?你应该将发票贴到十月份的凭证后面,我公司经常这样,本月银行已经扣款,支出已经发生,可是发票下月才能收到
你十月的凭证附上发票了吗?如果有发票附上了的话,你可以把做入十一月份,如果没有的话,你把它贴在你十月份的那张凭证,一定要这样做才行,做凭证一定要有发票的,也就是原始凭证。
先看看发票日期,如果是当月的即10月份的,应该作"借 管理费用 元 ; 贷 银行存款 元".如果是11月份的,则直接就作到11月帐.(不知道你10月份的这笔帐是凭什么东东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