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单位聚餐后,回家途中出事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算工伤:
1、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
其他情形,不算工伤。
工伤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
聚餐,理论上不会是工作时间,也不太可能是工作地点,所以不可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组织聚餐与工作具有关联性,是工作的延续,职工在离开饭店返家途中遭遇车祸,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