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系毒品应当具备的证据
(一)具有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二)无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认定带来困难的,多是不存在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1、是藏匿毒品的箱子、纸盒等包装物内有犯罪嫌疑人个人物品的照片及起经过。
2是对直接接触毒品的包装袋上是否有犯罪嫌疑人指纹、掌纹或脱落细胞进行鉴定。
3、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吸毒人员的检验报告。
4、是犯罪嫌疑人对上述情节及是否明知是毒品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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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依据”有以下8种:
1.查获的毒品、毒资,以及电子秤、封装袋、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枪支弹药等实物证据;
2.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相互联系的通话清单,实施毒品交易的住宿、通行、银行或网络交易凭证及相关身份信息等书证;
3.关于查获毒品包装物、于机等与案件相关物品上的指纹、DNA生物检材、毒品成分的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语音通话的声纹鉴定意见等。如果系可能判处死刑的或有证据证明查获物品系大量掺假毒品的,须进行毒品含量鉴定;
4.相关监控录音录像,短信、微信、QQ 等即时聊天工具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对毒品交易现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现场等进行勘验、检查、辨认的笔录、照片、录像、执法记录仪拍摄记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记录等;
6.证实毒品与犯罪嫌疑人关联的证人证言;
7.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及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8.发破案经过以及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