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在贵阳银行营业网点开设个人结算帐户(存折),若已有本地银行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可以不开新帐户(存折),原帐户可作为代扣专户。
(二)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XX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表》,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
委托银行代扣养老、医疗保险费应注意事项
(一)在XX银行网点开设代扣专户(存折)并必须签订委托代扣协议。
(二)在办理银行代扣手续前,需补缴中断期间费用的,可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交。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的不能补交,按新参保办理。
(三)在每月15日前办理代扣手续的参保人员,从当月起由银行代扣代缴;15日后办理代扣手续的,直接在经办机构缴纳当月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银行只能从下月开始代扣代缴。
(四)每月15日前要保证代扣专户(存折)内余额足够扣缴当月应缴纳金额。每月15日代扣专户(存折)内余额不足的,当月不能扣缴或者只够扣养老保险费,都会作欠费处理,并且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有条件者可以一次性存入大额资金,XX银行会按月在代扣专户(存折)内代扣代缴,但本人切记要关注代扣专户(存折)内余额情况,定期到银行登折,余额不足扣缴要及时存入。
(六)在与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时,可选择“通知服务”项目,银行会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本人当月缴费情况。
(七)基本养老保险费连续12个月扣款未成功的,参保人员与银行签订的代扣协议作废,需重新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
(八)参保人员重新就业,应持本人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撤销银行代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