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

2024-11-27 20: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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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发起提问,想知道在2019年度上半年享受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里的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后,年中把符合政策可以抵减的首套房转让后,又租了一套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对发生的租金支出能否可以继续抵减。2018年12月份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文,文件里强调对个人的住房贷款利息与租房租金支出一个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政策给予抵减,而且是对纳税人的六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自提交后,在一个完整年度内不得变动。你发起提问,你可以所属2019年度内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首套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部分,可以享受满一年额度后,在次年即2020年就可以将上年实际自你转让的首套房实际还本付息的那期累计实际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在3月1日日到6月30日的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作补税处理,并从2020年起将你后来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提供给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里进行抵减。不过你发起提问已经进入到2021年度,也过了2020年度的居民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期限了,已经是无法给你抵减上年2020年的租金支出优惠了,即我们怎么回答你只能从2021年度去抵减了,2019年无论发生多少租金支出,都无法给你分1500、1100、800三个不同城市市辖区常住人口的不同月额度的抵减,也无法给你的2020年度给予抵减,只能从2021年度给予抵减。

回答2:

你发起提问,想知道在2019年度上半年享受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里的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后,年终把符合政策可以抵减的首套房转让后,又租了一套租金支出的,对发生的租金支出能否可以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