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现行的。)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已经失效)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这个就是第五项。)
注:旧的民诉
第二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