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出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 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一、 受理工作(一)受理部门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可以在广州、深圳两城市办理。
6城市可异地办理港澳通行证
2015年2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6个城市的就业者和非本地户籍的在校大学生可以在异地办理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