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时,对于作出的鉴定结论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均可以提出,如鉴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鉴定不客观缺乏基本的依据等;鉴定本身是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就鉴定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提出异议,如果,鉴定结论不客观缺乏依据,或者取得的方式违法,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当事人均有权提出重新申请鉴定,但前提是要提供证据要证明这些事实,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被重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如果诉讼当事人在一审明确表示不鉴定,那就是明确放弃了权利,在二审即使提出,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证责任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导致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然,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否则是不可能再鉴定的,那么,在一审审放弃鉴定权利的当事人二审自然也无权再申请鉴定,可是我们知道现在实施的《民事诉讼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不只是依赖于当事人的提出,法官也有决定能否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力,甚至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法官有可以对逾期提交的证据决定是否采纳的权利,甚至,对于是否还需要鉴定都可以由法官来决定,《民事诉讼法》放大了法官的权力,个人认为民事诉讼法已经变的非常不严谨了,在当今司法环境严重恶劣的今天,诉讼中有可能通过行贿等方式左右法官的司法审判,那么,法官是否决定需要鉴定或者逾期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采纳都成了法官可以向当事人索贿的筹码!个人认为这是一场立法上的倒退!说了这么多,总结一句:如果一审对方放弃鉴定权利,在二审如果对方若提出重新申请鉴定,你可以以对方在一审时已经放弃鉴定权利为由,不同意与其鉴定,如果对方提出证据证明鉴定存有刚才说的问题,是否能够进行鉴定,决定权在于法官!希望能够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