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 日起施行)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转发住建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无证房产应在拍卖公告和裁定上写清该处房屋无房屋产权证书,买受人或承受人按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对于无证房产可以执行,但不处理登记事项,防止通过执行行为使违章建筑合法化。
如果拍卖处置的房屋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拍卖所得价款需为其扣除5-8年租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拍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低保户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明确表示,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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