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儿女赡养老人问题

2024-11-29 01:40:3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作为子女来说,特别是儿子既然都已经退休了,光想着自己享清福而不孝顺父母,实在是有为天理;
2、既然大家有时间的不愿意赡养,想赡养的没时间,那就不如一家轮流照顾两个月,或者是大女儿愿意照顾的话,其他几家应该每个月再增加生活费,大女儿丈夫不愿意老人同他们一起居住,这个也是正常的,人家又出力又出钱还有很多精力,这么些钱根本就不够,因为耽误了一人挣钱的时间,所以你们可以大女儿丈夫商量,每个月一家出多少钱才愿意照顾,比如一家出一千或者两千块钱的话,这样你再看大女儿丈夫他愿意不;
3、所以你们几家不愿意照顾就不要怕花钱,多给大女儿一些钱,这样除了照顾老人,这样还有闲钱够自己生活,就相当与大女儿上班的工资了。

回答2:

这些儿子都他妈白养了!一群白眼狼!他们到老肯定也是没人养!

商场收银员又挣不了多少钱!大家出工资(最少比收银员的工资多出三分之一),让小女儿照顾妈妈就可以了吗,小女儿业余时间可以打一点零工!

回答3:

一种方法上,五个子女再多拿出一些钱凑一起雇保姆照顾,五家轮着居住;二是不雇保姆,五家轮着居住并且轮到谁家谁家照顾。

回答4:

安排到好一些的养老院,大家加一点钱。

回答5: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赡养老人属于法定义务。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最后!因父母的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
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