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否有效?

2024-12-04 10:15:1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根据根据这个土地房产证的法律啊法规五十年代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这个有效的啊他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所以说他是有很大的法律效。

回答2:

有效。建议去当地土地管理局更换新的房产土地证。

回答3:

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最高法院1955年11月解答河北阜城县来信认为,在土地改革后,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废。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的批复,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土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已由其他人使用或空闲未利用的土地,原土地所有人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土地改革前颁发的契证一律无效,土地改革期间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也失效,但房屋所有权未明确。在土地房屋私有权契证一体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房屋所有权也应无效。但由原所有人或其后代继续合法使用的,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