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工资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025-03-20 22: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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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后,公司以张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给其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机构以职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裁决公司补发张某试用期工资差额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说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职工也适用最低工资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提醒]《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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