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

2025-03-20 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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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情况下,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当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由制造同样产品的被告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如果被告能证明其产品是用专利方法以外的方法获得的,侵权行为不成立。反之则推定其侵犯了专利权。对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新的《专利法》也增加了专利权人提供证明的义务,以防止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过于轻率地提出侵权诉讼,新《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检索报告用以确定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实质要件,是人民法院审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的重要参考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回答2:

知识产权诉讼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专利权人获得了一项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在起诉被告专利侵权的诉讼中,专利权人只要证明自己的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被告也制造了这项新产品即可,被告则有义务举证证明自己是使用不同于专利方法的方法制造的,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