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别人未经你同意擅自使用你身份证办理的任何业务,对你均无法律约束力,你不必对此负责,包括话费欠费。
2、是否登报进行免责声明,法律规定你都是无责的,所以公安部明文,身份证掉失,无需登报。
不需要。
《公安部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及丢失补领是否需要挂失等问题综合答复》
三、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有关问题综合答复意见
近期有不少网友在我部网站上留言,咨询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应怎样补办,是否需要“挂失”,以及丢失后证件被人捡到冒用,证件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现就以上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40元。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群众,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居民身份证等重要身份证件,要妥善保管,尽可能防止丢失、被盗。
还是存在这种风险,但是只要有证据证明你丢身份证的时间,那么这个责任还是可以免除的。
如果身份证丢失了,不需要办理丢失声明,如果有人使用你丢失的身份证办理相关业务,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这公安部门早有规定。
http://news.163.com/10/0331/04/632V0BPF000146B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