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通〔2010〕1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公告 经省政府同意并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我市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按省上要求于2009年12月14日至2010年1月15日在宜宾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示结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宜宾市各区县、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按以下标准实施,作为征收耕地时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年产值: 区县名称 范 围 耕地补偿 等 别 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元/亩) 翠屏区、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 所辖乡镇 14 1580 宜宾县 凤仪、龙池、横江、双龙、商州、复龙、高场、古罗、合什、孔滩、隆兴、泥南、柳嘉、王场、古柏、泥溪、双宜、喜捷、永兴、观音、白花、蕨溪、李场 12 1330 柏溪、普安、安边 13 1450 南溪县 所辖乡镇 13 1450 江安县 所辖乡镇 13 1450 长宁县 所辖乡镇 13 1450 高 县 所辖乡镇 13 1450 筠连县 所辖乡镇 12 1330 珙 县 所辖乡镇 12 1330 兴文县 所辖乡镇 13 1450 屏山县 所辖乡镇 12 1330 二、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办法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办法为: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面积(亩)×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元/亩)×10。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分别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被征地时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及以上的,按征收耕地的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为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办法为: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面积(亩)×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元/亩)×6; (二)被征地时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按安置人口计算,安置补助费为应安置人口对应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的6倍,计算办法为:安置补助费=安置人口(人)×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元/亩)×6。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三、目前各区县、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实际实施的征地补偿年产值标准高于本公告对应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本公告对应标准的按公告标准执行。四、宜宾市各区县、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从本公告之日起执行。二O一O年二月三日 2011年的还没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