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对环境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实践中,对仅仅从事贸易,不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性企业,一般在企业成立前,并不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是,如果经营性企业转变为生产性企业,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性活动,该企业不仅应该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还必须依照《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生产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