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到税务局备案的是需扣缴税款的账户,其他的存款账户无需备案。
除基本账户外,一般账户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