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可在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当年
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1000元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
分的医疗费由在职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一般为: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24%;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2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16%,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个人承担比例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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