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4-12-01 00: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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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问题

陆某在某保健用品商店购买了两套远红外线保健内衣,店员称该内衣对人体有很大的保健作用,还能缓解腰酸背痛、关节炎等。陆某买回家后,连续穿了一个月却丝毫没感觉到有任何保健作用,于是到相关部门鉴定,得到的答案是,该内衣仅仅是普通全棉内衣,没有任何特殊作用。陆某找到该保健用品商店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该保健品商店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呢?

律师解答

民事责任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陆某所购买的该内衣不具备购买时所称的保健功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商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