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做出的结论不是裁定,法律术语为判决。当一审判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的可申请上诉,由二审法院再审理,二审为最终判决,再不服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