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孩子年幼,如:1、两周岁以下 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 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 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 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 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 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 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 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 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 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 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 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 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 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 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 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 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 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 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 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 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 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 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的,应予准许。 夫妻离婚,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 方和母方都要求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 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平时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 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的一方;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 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 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父方、母方条件相同,可视子女 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其祖父 母、外祖父母具有抚育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的条件,可作为优先考虑与父或与母方生 活的条件。 六、被抚育的子女已满十周岁,应按 子女的选择,直接抚养,在有利于子女健 康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准许。 综上所述, 无论你是男方或者女方,1.有经济实 力;2.子女随你生活较长;3.和你爸妈生 活较长;4.你无上述的久治不愈的传染性 疾病;5.无不良习性;6.其他,子女和你 一起生活有利的条件。则获得子女抚养权 的机会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