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死亡社保补助

2025-03-21 07:15:42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你所说的不是很清楚,但我个人觉的应不属于工伤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你看下是否符合。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当然,你也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再去咨询下。如果不是工伤的话,只能按照因病死亡处理,在山东地区,因病死亡待遇是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的十个月,再就是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退还,再有就是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每月支付抚养费,孩子不满16的,单位支付抚养费到16岁。

回答2:

是否属于工伤,需要当地政府部门认定,最主要是需要知道你描述的上述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
你的朋友劳动关系转入湖南新厂后,他的保险是继续在东莞缴纳?还是在湖南缴纳?是否已经进员工个人账户?
了解清楚你朋友的情况后,可向当地12333咨询!

回答3:

在职职工因 病死亡,用人单位应支付非 因工死亡的待遇的,补偿的标准各省 略有不同,例如广东 省的规定如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